鑑於具易燃液體之蒸氣、可燃性氣體、可燃性粉塵或爆燃性粉塵等物質滯留之作業場所,屬高危害風險區域,使用之電氣機械、設備或器具如未有適當之防爆性能構造,易發生火災、爆炸災害。事業單位應實施危險區域劃分,並據以選用適當之防爆電氣設備。

 

依據國家標準(CNS 3376-10)或國際標準(IEC 60079-10-1),規劃開發防爆危險區域劃分。

區域劃分可燃性氣體與易燃液體規範以 CNS3376-10 標準為主,粉塵爆炸則以 CNS 3376-10-2 標準為主。

 

 

危險區域劃分建立要執行 7 個步驟

 

step

 

step m

 

我國有關危險場所之分類於 CNS 3376-10 中分為

 

  • 0 區(Zone 0):爆炸性氣體環境連續性或長期存在之場所。
  • 1 區 (Zone 1):爆炸性氣體環境在正常操作下可能存在之場所。
  • 2 區(Zone 2):爆炸性氣體環境在正常操作下不太可能發生,如果發生亦只偶爾且只存在短期間之場所。

 

危險區域劃分須由具有製程、設備知識、安全、電氣及其他工程背景之合格人員執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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