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作業場所中舉凡使用電氣工具、能發生燃燒或熱及有可能產生火花的設備,例如火焰切割、氣焊、電焊、錫焊等作業,都屬於動火作業,皆在動火作業許可程序的管制範圍內。進行動火作業前都必須先行經過申請與許可,方可展開動作。
動火作業有潛在三大危害:火災爆炸、感電灼傷、中毒,所以務必依循動火作業許可書確認各項作業要求都已落實執行,完成動火作業許可證之申辦。
執行動火作業前:
1. 是否已完成動火作業申請,作業時間、地點、工作內容是否相符。
2. 動火許可申請單是否確實張貼於作業現場,工作區域周圍是否作好安全隔離及警告標示,杜絕非動火作業人員進出。
3. 必須先確認工作區域及周圍環境之安全性,動火作業區域不可存在置放任何易燃氣體、液體及固體,須將易燃或可燃性之液體、物品移除或隔離,地面油漬需加以清洗,始可動火。
4. 動火作業工作區域附近如有不可移除之可燃性氣體儲存,應先測定可燃性氣體濃度在爆炸下限值20%以下才可施工,且應隨時注意環境可燃性氣體濃度之變化,如有異常,應立即停工。
5. 穿戴個人防護設備(護目鏡、防火手套、安全鞋、防護衣、安全帽等)。
執行動火作業過程中:
1. 必須自行準備兩具滅火器置於動火位置一公尺內,滅火器依動火點遷移。
2. 為防止火花四濺飛散,應使用非易燃之防火幕阻擋。
3. 發現工作區域內有易燃物或有氣味溢出,必須立即停止動火或任何敲擊、切焊等易產生火花之作業,待監火人員確認清查無危險之虞後才可繼續作業。
(監火人負責電焊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,發現異常情況立即通知動火人員停止動火作業,及時聯絡相關人員採取措施。)
動火作業結束後
1. 清理工作場地,將其恢復成正常安全狀態,然後將動火作業許可單之許可聯送至單位主管(或值班主管)處,簽認確定作業完成。
2. 在動火作業完成後,監火人員要會同相關人員清理現場,清除殘火,務必確認工作區域內無火源、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作業現場,以策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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