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則將高溫作業列為「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」,在高溫度、高濕度的環境下作業可能會導致勞工體溫升高、水分與電解質代謝紊亂、神經與心血管等系統功能障礙,正常生理受到影響而損害健康,所主要表現的急性病癥有下列三種:中暑、熱衰竭、熱暈厥。

為保護勞工免於熱危害引起健康上的影響,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9條之規定,在高溫作業場所工作之勞工,雇主不得使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6小時。受管制之高溫作業有:

1. 於鍋爐房從事之作業。

2. 灼熱鋼鐵或其他金屬塊壓軋及鍛造之作業。

3. 於鑄造間處理熔融鋼鐵或其他金屬之作業。

4. 鋼鐵或其他金屬類物料加熱或熔煉之作業。

5. 處理搪瓷、玻璃、電石及熔爐高溫熔料之作業。

6. 於蒸汽火車、輪船機房從事之作業。

7. 從事蒸汽操作、燒窯等作業。

8.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高溫作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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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溫作業三工作型態:

1. 輕工作,指僅以坐姿或立姿進行手臂部動作以操縱機器者。

2. 中度工作,指於走動中提舉或推動一般重量物體者。

3. 重工作,指鏟、掘、推等全身運動之工作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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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溫作業雇主應採取之預防或防護措施

1. 按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之規定分配勞工作業及休息時間。

2. 勞工操作中須接近黑球溫度50度以上高溫灼熱物體者,雇主應供給身體熱防護設備並使勞工確實使用。(綜合溫度熱指數,WBGT)

3. 對於首次從事高溫作業之勞工,應規劃適當之熱適應期間(至少6天),及採取必要措施(水分補充)。

4. 充分供應電解質飲料、10-15℃飲用水及食鹽,或可食用膠質冷飲,減緩水份流失。

5. 運用風扇、細水霧或其他技術以降低工作環境氣溫提供陰涼休息處。

6. 選擇白色、通風好的安全帽/個人防護器具。

7. 實施高溫危害及熱疾病預防教育宣導,強化勞工自我保護知能,以避免熱危害發生。

8.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則將高溫作業列為「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」,規定雇主應對所雇用勞工施行體格檢查與特殊健康檢查,以保護及維持高溫作業勞工的健康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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